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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获得项目立项批复前签订合同,应审查该项目的审批需求。若项目需按法规进行审批,未获批复即签订合同将无效。因此,对需审批的项目,应坚持“先审批、后立项”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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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期限在工程建设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工期延误通常被视为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因未按时完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如合同中有特别条款,需按具体情况处理。若承包商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完工且在合理催告后仍未完成,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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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竞争性磋商两次废标的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当合格投标人数不足三家导致连续两次招标失败后,项目应启动新的竞争性谈判招标程序。部分地区还可能采用询价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需依法操作,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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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环节若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如严重错误、不公允不公正现象,应终止并重启招标流程。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企业面临重大经营困境,或经营策略转变、生产任务调整,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标段需重新划分,或资格预审阶段潜在投标人数量未达到法定人数,也应考虑终止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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