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宅基地?
[律师回复] 申请宅基地的一般流程如下(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而有差异,建议向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相关政府部门咨询):
1. **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同时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申请要件。
2. **小组讨论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 **村级组织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 **报送材料**: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5. **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用地的申请,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 **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7. **放样**:审批通过后,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确定建房位置后,用地申请人方可动工建设。
8. **验收发证**: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合格的农户,需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申请宅基地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
- 申请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而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
- 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
-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等。
同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
- 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
- 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
-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具体的申请条件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