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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物与文书证据;2.证人证词及证据;3.受害者陈述;4.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辩护;5.专业评估的结论性证据;6.现场勘查记录;7.视听资料,含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及专门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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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案件时,我们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银行记录等有效证据。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司法鉴定报告、警方勘查记录等亦重要。缺乏直接证据仍可报案,但充足证据有助于警方迅速调查,否则可能影响案件进展与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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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电话录音时,需从被录音者角度确保内容准确,保持录音完整以助法院掌握真实证据。录音前,不得进行技术处理,维持原始真实性。收集录音时,须遵守法律,方法合规。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提供原件或实物,如无法提供,须经法院核实确认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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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对诉求提供证据。这些证据不仅包括传统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还涵盖了新兴的电子数据等多元化证据。因此,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情况下,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关键证据,帮助当事人证明事实,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才能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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