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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满足逮捕条件时,可获监视居住,适用于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者,以及孕妇、哺乳期妇女和独扶养人。特殊案件或办理需要,以及羁押期限结束案件未决时,监视居住也可作为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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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以拘留证标明日期为准,确定起始日,用于判决刑期计算。即使送押延迟,拘留日期不变。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执行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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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居所地或指定居所进行。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适当折抵刑期。被判管制的,每天监视居住折抵一天刑期;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每两天监视居住折抵一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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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是公安机关紧急应对在逃犯罪者的手段,针对未拘留的嫌犯和出逃被捕者。实施需满足条件: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已达逮捕标准,且确因逃避追责而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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