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高利转贷罪并非在所有情况都被认定为
犯罪。
无转贷牟利目的,如因情势变更转借未获利或获利极少,可不按犯罪处理。
未达
立案标准,像
违法所得未达10万且无二次以上
行政处罚记录,不构成犯罪。
贷款非来自金融机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超过追诉时效、被
胁迫转贷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些情况也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案情回顾:小胡以做生意为由向银行
申请贷款,后将这笔贷款转
借给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但小胡称是因原
贷款用途无法实现才转借,且未获利。此外,小胡的违法所得数额未达10万元,也不存在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高利转贷的情况。同时,小胡贷款来源并非金融机构,其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胡主观上无转贷牟利目的,且因情势变更等合理原因转借贷款未获利或获利极微,可不按犯罪处理。
2、未达立案标准,即违法所得数额未达10万元,且不存在特定情形的,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3、贷款来源非金融机构,不符合高利转贷罪
构成要件。
4、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5、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诉。
6、有
证据证明转贷行为系被胁迫实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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