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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有哪六种情况不处理

时间:2026.01.0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18人
律师解析:
高利转贷罪并非在所有情况都被认定为犯罪
无转贷牟利目的,如因情势变更转借未获利或获利极少,可不按犯罪处理。
未达立案标准,像违法所得未达10万且无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记录,不构成犯罪。
贷款非来自金融机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超过追诉时效、被胁迫转贷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些情况也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案情回顾:

小胡以做生意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将这笔贷款转借给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但小胡称是因原贷款用途无法实现才转借,且未获利。此外,小胡的违法所得数额未达10万元,也不存在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高利转贷的情况。同时,小胡贷款来源并非金融机构,其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主观上无转贷牟利目的,且因情势变更等合理原因转借贷款未获利或获利极微,可不按犯罪处理。
2、未达立案标准,即违法所得数额未达10万元,且不存在特定情形的,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3、贷款来源非金融机构,不符合高利转贷罪构成要件
4、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5、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诉。
6、有证据证明转贷行为系被胁迫实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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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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