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要从
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
从主体上看,强奸罪一般是年满14周岁且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实施,但女性能成为强奸罪的
教唆犯或帮助犯。主观方面,
行为人得有强奸的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像用威胁、灌醉等手段,就体现出其主观恶意。
客体方面,该
犯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女性自主决定性行为的权利。而客观方面,表现是以
暴力、
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暴力手段包括对妇女殴打、捆绑等强制行为;胁迫手段是以杀害、揭发隐私等相威胁;其他手段是利用妇女患病、醉酒、熟睡等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状态与之发生性关系。
在司法实践里,认定强奸罪要综合审查
证据。证据有现场遗留的
物证、监控录像、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等。仅有被害人指控通常不能定罪,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才可判定强奸罪成立。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丽参加聚会,小胡趁小丽醉酒,将其带至酒店房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丽
报警称被强奸,小胡则辩称小丽是自愿的。警方调查发现现场有小胡与小丽的相关物证,但小胡坚称两人是恋爱关系,小丽虽醉酒但未明确拒绝。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胡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符合强奸罪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小胡趁小丽醉酒与之发生性关系,明知小丽处于不知反抗状态,仍实施该行为,具有强奸的故意。
3、客体上,小胡的行为侵犯了小丽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4、客观方面,小胡利用小丽醉酒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客观方面表现。
5、在证据方面,虽小胡有辩解,但现场物证等证据若能与小丽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便可判定强奸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