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送达
诉讼文书,应直接交给受送达人。要是直接送达有困难,可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采用邮寄送达。要是受送达人同意,法院能用能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短信属于电子方式。若受送达人同意法院用短信送达
二审上诉文书,且法院能通过短信确认受送达人已收悉,那短信送达就合法有效。但要是受送达人不同意,法院不能只通过短信送达二审上诉文书,不然送达行为就不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一般优先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传统方式。电子送达通常作为补充方式,而且要严格遵守法定条件,这样才能保障
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确保送达有效。所以,当事人要清楚送达规则,若对送达方式有异议,要及时跟法院沟通。要是发现送达程序不合法,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后小胡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在送达二审上诉文书时,欲采用短信方式送达给小朱。小朱认为应采用传统送达方式,不同意短信送达,而法院仍通过短信发送了上诉文书,小朱以送达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优先采用直接送达等传统方式,电子送达作为补充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
2、短信属于电子送达方式,若受送达人同意且法院能确认其收悉,短信送达有效。本案中小朱不同意短信送达,法院仅通过短信送达二审上诉文书,其送达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损害了小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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