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判决执行精选解答 > 一套房是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么

一套房是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么

时间:2026.10.05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068人
律师解析:
唯一住房在一般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就能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在金钱债权执行里,有几种情形下,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异议,法院不会支持。
一种情形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就像被执行人的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能保障被执行人生活居住,那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被执行。
另一种情形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要是被执行人为躲债故意转让其他房产,只剩这一套住房,法院可强制执行。
还有一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既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也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如果遇到相关问题,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符合执行条件的证据,被执行人若认为执行损害自身权益,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案情回顾:

小许因债务纠纷被小朱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许偿还小朱欠款。执行阶段,小许称自己只有一套住房,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请求法院停止执行。但小朱发现小许成年子女小何名下有房产,能保障小许生活居住需求,小朱认为小许的唯一住房可被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许成年子女小何名下有房产,所以小许的异议不成立。
2、法院在执行时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形,在保障小朱债权实现的同时,也会保障小许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