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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行为算是侵犯了版权

时间:2026.08.22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925人
律师解析:
侵犯版权就是侵犯著作权,它指的是没经过著作权人允许,就实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行为。下面几种常见行为会被认定为侵犯版权。
复制行为是指没经许可,用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办法把作品做成一份或多份。像没授权就复印畅销书籍拿去卖。
发行行为是指没经许可,通过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例如没授权就销售盗版光盘。
表演行为是指没经许可公开表演作品,还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比如没授权就在商场播放音乐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没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让公众能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比如在网站上没授权就上传影视作品让人在线观看或下载。
改编行为是指没经许可改变作品,创作出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例如没授权就把小说改编成剧本。
判断是否侵犯版权,关键看是否没经著作权人许可就实施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行为,同时得考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况。要是遇到版权被侵犯的情况,被侵权人可收集证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部畅销小说的著作权。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将该小说复印后出售获利;小许未经授权把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小丽在商场未经许可播放根据该小说制作的音乐作品;小静在网站上未经授权上传该小说的电子版供人在线观看和下载。小朱发现后,认为他们侵犯了自己的版权,而小胡等人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合理。

案情分析:

1、小胡的复印出售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和发行行为,侵犯了小朱的版权。
2、小许未经授权改编小说,属于改编行为,侵犯了小朱的版权。
3、小丽在商场未经许可播放音乐作品,属于表演行为,侵犯了小朱的版权。
4、小静在网站上传小说电子版供人在线观看和下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小朱的版权。他们的行为均未获得著作权人小朱许可,且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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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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