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为掩饰七类
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构成洗钱罪。
2.洗钱六万且符合
犯罪构成,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处或单
处罚金。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算
犯罪。
4.有
自首、
立功等情节,可从轻、
减轻处罚,犯罪轻的可免罚。
5.最终
量刑要结合上游犯罪、
主观故意、犯罪作用等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为谋取利益,在明知小丽的资金为
毒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自己的资金账户,帮助小丽掩饰、隐瞒这六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后警方调查发现此情况将小朱抓获,小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有
自首情节。小朱认为自己情节并不严重不应认定为犯罪,而检方主张应按洗钱罪处理。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小朱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涉及金额六万,若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条件,则构成洗钱罪。
2、小朱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最终量刑需结合上游犯罪情况、小朱主观故意、在犯罪中作用等综合判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