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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占有他人物品,拒不归还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作案价值500元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私人证件及重要票据等物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行为轻微,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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