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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处理

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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