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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百零一条明文规定,当被告人为其构成的刑事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受到物质失去时,被害人依法享有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期间提起并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因此,若盗窃罪的受害者确实因为被告的犯罪行为而承受了物质损失,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索求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物质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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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若被告犯罪导致他人受损,受害方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若受害人逝世或无行为能力,其近亲或法定代理人可代为诉讼。涉及国家或集体财产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可在公诉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盗窃案中,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或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或集体发起民事诉讼,来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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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架构下,对于有意实施侵害行为而导致他人受伤的案件受害者,他们有权利在同一场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期能够获得对其因为被告方的恶劣行径所带来的经济及精神方面伤害的相应赔偿。此处所谓的"反诉"实际上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概念并不相同,它仅仅是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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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享有就其因被告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提出附加民事诉讼的权利。这一前提下,如果盗窃等类似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财物上的损毁或损失,他们完全有可能在进行刑事审判的同时,向法院提起相应的附加民事诉讼,以寻求法律上的赔偿与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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