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羿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羿X。

委托代理人:张修艳,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X。

原告羿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工作原因,两地长期分居,分居至今已有5年之久,已有三年无夫妻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生育子女,说明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因一些事情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导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应给予原、被告双方相互沟通和好的机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羿X与被告张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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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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