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随笔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陈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继承×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市值二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3568500元;本案诉讼费由陈某峰、陈某涛
2024-04-25
-
律师随笔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继承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归五原告按份共有,其中该房屋中属于林某娟的二分之一遗产份额
2024-04-25
-
律师随笔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吴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并确认吴某杰拥有该房产份额的93.75%;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4-04-25
-
律师随笔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陈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赵某静与陈某贤于1959年
2024-04-25
-
律师随笔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法定继承分割刘某杰与赵某芝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2、请求判令法定继承分割刘某杰与赵某芝婚姻存续期
2024-04-25
-
律师随笔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赵某鹏诉称:原告系三被告的外甥,被继承人及原告的姥姥姥爷孙某刚、林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原告之母孙某兰,以及三被告。原告母亲于19
2024-04-25
-
律师随笔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赵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赵某兰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事实与理由:张某鹏和吴某霞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子女,即张某慧、
2024-04-25
-
律师随笔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宋某鹏、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对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设立居住
2024-04-25
-
律师随笔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杨某、金某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搬离S号房屋;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
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