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首页 > 找律师 > 山西律师 > 太原律师 > 宁慧娟律师

宁慧娟律师的成功案例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12.07

    我的价值: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其购房款,支付违约金。涉案合同是否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不影响本案的审判结果。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12.07

    我的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代理方: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12.06

    我的价值::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本人多年办案经验,认为当事人完全可以挽回自己的损失,要坚决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委会自己的权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12.06

    我的价值: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实际情况,《房屋及院租赁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及院落,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自己的需求进行了加盖,构成了民法上的添附。原告、对该房屋及院落享有用益物权,该房屋及院落拆迁时原告的用益物权受到损害,按照民法上处理添附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拆迁补偿款原、被告应当平均分配,即原告与被告对拆迁款76万元各半享有38万元,被告应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38万元。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12.06

    我的价值:宁律师根据原告陈述,为其分析其中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所欠借款及利息合法有据。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12.06

    我的价值:宁律师根据原告陈述,为其分析其中利害关系,被告由于向多人举债,为了保证原告能减少损失,宁律师经过各种途径,发现被告名下有房产一套,为了保证判决之后顺利执行,保证当事人对该房产享有优先权,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经过认真准备,原告胜诉。

宁慧娟律师

宁慧娟律师

工作地点:山西-太原

看过该律师的用户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