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乔,汉盛大连分所执业律师。法律硕士,律协委员,主攻民商法,担任多家大型国企、公司、企业诉讼事宜,诉讼标的额逾亿元,年服务人数过百人,解答咨询超千人。拥有CFA证书、SAC分析证书、SAC证书,对合同纠纷、家事纠纷、经济类刑事犯罪尤为擅长。办案坚实可靠、经验丰富、多地办案,广泛赢得委托人好评。主要业务领域: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家事纠纷、刑事辩护。
为平衡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对权力逐步扩增的董事之履职行为提出相应要求,我国《公司法》引入了董事勤勉义务制度。虽然,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但是并未对如何判断董事的履职行为是否遵守或违反了勤勉义务,对于董事负有勤勉义务的
我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完善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一般判断标准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式的选择根据前文论述,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模式可以划分为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及主客观结合标准。笔者将于下文具体论述各标准模式的优劣势,并基于我国国情,为构
域外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及对我国的启示英美法系国家的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英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英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经历了宽松主观标准说、宽松客观标准说、一般严格主客观结合说的演变过程。作为判例法国家,英国引入董事勤勉义务概念的早
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立法现状与不足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有所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涵义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概念董事勤勉义务问题的产生,源自于公司治理“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会有权制定、决策公司运行的方向,系股东一致的最高权力的体现,董事会是完全依附于股东会的执
摘要2005年,我国在《公司法》中引入董事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制衡权力逐步扩增的董事,防止其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然而,现行《公司法》一百四十八条以列举和兜底的方式对忠实义务予以明确,而未对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