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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湖市名誉毁谤律师-荣雄律师
    荣雄律师 推荐
    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玉沙路三圆福居(市法院对面)
    0.0
    帮助人数:44
    158-2793-6026
    更多> #律师简介:荣雄律师团队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现有团队律师三人,辅助人员一人。团队成员荣雄律师和肖龙梅律师相关情况如下:荣雄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本科毕业于江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东南大学。硕士研究毕业后先后在江苏南通高等师范学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兼职)、仙桃市人民法院、仙桃市毛嘴镇人民政府和仙桃市招商局工作。荣律师系仙桃市第八届政协常委、湖北省律师协会网络与信息委员会理事,目前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法律顾问。荣律师具有开阔的视野、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深的法学理论素养。执业以来,荣律师充分发挥各方面优势,做好当事人参谋,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目前专业方向为商事代理和刑事辩护。肖龙梅律师团队骨干律师。肖龙梅律师经历了四年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接受了严格的律师执业训练,是我市为数不多的正牌法学科班出身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肖律师走专业化之路,专注于解决婚姻和交通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肖律师能根据当事人不同情况,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等各种方式方法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目前专业方向为家庭婚姻、交通事故赔偿等民事案件代理和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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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湖市名誉毁谤律师-马晶律师
    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市场路2号城南街道
    5.0

    来自86人评价

    帮助人数:775
    #律师标签: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8-7242-5242
    更多> #律师简介:马晶律师,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于2009年7月毕业于北方民族大学,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所有重要法律法规。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担任执业律师以来承办过大量包括民事、刑事、经济、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典型案件,长期奋斗在法律实践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脱离实践而空谈理论。精通企业各类法律事务(如经济纠纷的调解与诉讼、重要商业谈判、合同等文书的起草与审核、内部制度的咨询建议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等)。具有十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谙熟国家立法和法学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不唯上,不唯权,不唯书,不唯钱;不做高高在上的学者,也不做挑词架讼的讼棍;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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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构成诽谤罪的必要条件是“情节严重”。这意味着诽谤行为的频次、内容及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等因素将被综合考量。只有当诽谤行为多次发生并对社会秩序造成显著破坏时,才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构成诽谤罪。具体的刑期和处罚力度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 #损害赔偿 1347次阅读
  •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严重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若指控的事实真实而非捏造,则不构成诽谤罪。构成诽谤罪需满足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等条件。实际判断依赖于案件具体情况,包括言论内容、传播方式和对受害者的影响。若行为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如事实确凿或行为轻微,则不构成诽谤罪。 #损害赔偿 1186次阅读
  • 诽谤罪的处理需被害人主动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此类犯罪只有在被害人请求下才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诽谤行为严重威胁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或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导致被害人举证困难时,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协助调查。简言之,诽谤罪解决途径包括被害人起诉和法院要求警方协助。 #损害赔偿 1265次阅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恶意制造并散布关于公司的虚假信息,导致其商誉或产品声誉受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定罪量刑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手段、影响等因素。如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诽谤行为及实际损害,公司可依法请求追究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 933次阅读
  •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加重处罚的情况包括:通过违法手段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情节恶劣;诽谤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即使无个人控告,司法机关也可主动介入;利用网络实施诽谤且受害者取证困难时,法院可请求警方协助。这些因素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以做出公正判决。 #损害赔偿 1014次阅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详细论述,诽谤罪并无必要经过公开途径予以实施。法律条文并未严格限制诽谤行为须在公共场所进行,只需采用暴力或其他不当手段对他人进行侮辱,或是编造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并且情节恶劣者,便可被判定为诽谤罪。因此,诽谤罪并不必然需要公开进行。 #损害赔偿 852次阅读
  •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犯罪行为属公诉范畴。然而,若受害人提出起诉请求,且其提供充分证据存在困难,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因此,公诉机关可根据具体案情权衡利弊后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策。若公诉机关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则诽谤罪将依法受到追究。 #损害赔偿 1277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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