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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共十九条,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 颁布时间:2018-12-29

  • 实施时间:2019-07-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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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妻子财产依债务性质而定。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虽超此范围但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法院判决后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及妻子个人财产。 若为丈夫个人债务,法院一般不直接执行妻子个人财产,不过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丈夫的份额,执行前需分割共同财产确定丈夫部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要明确债务性质,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2.法院执行时严格区分债务性质,准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应清楚债务归属,避免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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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起诉夫妻双方。当法院作出判决后,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妻子名下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涵盖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还有虽超出日常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2)若为丈夫个人债务,法院一般不能直接执行妻子个人财产。不过,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丈夫的份额,执行前要先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明确丈夫的部分。 提醒: 判断债务性质很关键,不同性质债务执行方式不同。遇到债务执行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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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通过起诉夫妻双方获得法院判决,之后法院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妻子名下个人财产。要注意保留好债务产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相关证据,以便证明属于共同债务。 (二)若债务是丈夫个人债务,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妻子个人财产,但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丈夫的份额。此时需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确定丈夫的份额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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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起诉夫妻双方,法院判决后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妻子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为家庭日常所需,或超出日常所需但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 2.若为丈夫个人债务,法院通常不直接执行妻子个人财产,但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丈夫的份额,执行前需先分割共同财产确定丈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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