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五大类。我国的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信托财产的特征包括:转让性、物上替代性以及独立性。在我国的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规定中,我国的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1、以信托标的种类分类,财产信托可以分为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财产权信托等。2、以财产信托管理职责分类,可分为事物类财产信托和运用类财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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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信托法的这一规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可将无效信托合同归纳为以下六类:
1,目的违法,信托不生效。信托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当然受《民法通则》规范。信托目的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信托无效,仅仅是对《民法通则》第55条的重申,各国信托法都有此方面规定。但公序良俗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仅起到宣示性作用。
2,信托财产不确定,信托不生效。是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管理、处置的财产,信托财产处于信托关系的核心地位,以不确定的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是无法运作的,信托也是无效的。
3,信托财产的占有有瑕疵的,信托不生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财产。主要是下列物品:
①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标的物,如土地、森林、矿藏、河流、海洋、草原等。
⑧有关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标的物,如枪支弹药、黄金、白银、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等。
③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如假冒伪劣产品、无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国家已明令禁止的产品及已过了保质期产品等。
④违反商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检疫、计量法律法规的产品。
⑤限制投资领域的企业股权等。据此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设立信托,或者未经批准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立信托,均属无效。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这是考虑到在我国,委托人进行诉讼或讨债,可以通过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实现。为了避免兴讼或滥讼,许多国家的法律也都在这方面予以了限制。但是如果信托的目的是对财产的管理、处置,而在管理过程中附带诉讼或者讨债,应认为是有效的。
5,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不清的信托不生效。信托是为了受益人而设立的财产管理制度,受益人在法律上是信托成立的要件之一,没有了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明确,信托的受益权就没有了归属,信托失去了存在的针对性,这样的的信托是无效的。6,特定的财产不登记,信托不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信托财产主要是:
①按《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财产(出让或划拔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航空器、船舶、车辆、林木等)。
②为使用外资贷款国家机关提供担保而进行的转贷款。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公司股权进行的出质登记。
④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等等。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高发星律师,担任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及思考。本人曾在某大型国企工作几年,对于公司管理及风险防控有较深认识。身为律师,当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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