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可申请补充鉴定
更新时间: 2020-01-09 14:21:00
律师语音内容:
何种情形可申请补充鉴定。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资料,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第32条,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职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件的材料虚假或者事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友谊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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