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源律师
河南·南阳
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王博源律师自大学毕业至今,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纠纷、债务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领域的研究,具有丰富法学素养,专业的办案经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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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档案
律所
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
职位
合伙人
执业证号
14113201810026866
服务地区
河南
联系电话
18338380218
邮箱
381918688@qq.com
联系地址
河南省南阳市新华东路市中级人民法院斜对面3楼
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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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
全部
债权债务(5)
交通事故(4)
刑事辩护(2)
合同事务(1)
办案法院:
全部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3)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1)
胜诉
王XX与张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王XX支付赔偿金61604.05元。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向王XX支付赔偿金21906.75元。 三、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胜诉
郭XX与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华XX向原告郭XX赔偿损失5622元。
胜诉
燕XX与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万XX归还原告燕XX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为止,已经支付的利息280100元从中抵扣);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万XX向原告支付2014年8月20日借款的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5年7月16日计算至2016年8月19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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