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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观点:满足张XX支付的款项为入股金的条件有以下几个:1、出具合伙凭证2、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3、参与了实际经营。本案不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并且被告还归还过部分款项,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而不是股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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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被告
结果: 缓刑
我的价值:
被告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公诉机关向我院移送了量刑建议书,量刑时我院将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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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原告
结果:无罪释放
我的价值:
一、犯罪嫌疑人杨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一款五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杨某盗窃的数额加上手机也只有不到13000元,并且已经在三瓦窑派出所当面将手机和10800元现金返还给被害人;
三、犯罪嫌疑人杨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四、犯罪嫌疑人杨某的此次犯罪,完全是临时起意、顺手牵羊。且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五、在辩护人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杨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感到非常懊悔,表示一定认罪伏法,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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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无
结果:少刑
我的价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宋建军的辩护意见,对武侯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陈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判决如下:陈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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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无
结果:无
我的价值:
一年多的辩护工作,和当事人一起体会煎熬着,案件每到一个阶段,就投身到那个阶段,多次和承办的公诉人、审判长沟通,听被告人在狱中无法出来落寞的倾诉,总算尽心尽责完成当事人的重托。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对本律师工作肯定,感谢辩护人的付出,就是给我最大的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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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原告
结果:胜诉
我的价值:
被告何某未在借款人处签字,虽不宜直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但在借条上的签字行为表明其知晓邱某的借款行为,也未对该借款行为提出异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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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
结果:获得改判
我的价值:
提出盗窃数量、价值、证据材料、报案材料等等很多细致的辩护词,获得二审发回重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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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原告
结果:胜诉
我的价值:
律师意见:
1、离婚前,请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
2、从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财产是各半分割,但如果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可以要求过错赔偿或少分家产。。
3、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4、为避免登记离婚后解决遣留问题的麻烦,建议离婚协议书由律师代为起草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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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上诉人
结果:缓刑
我的价值:
二审法院判决主文: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上诉及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鉴于上诉人所在社区证实上诉人平时表现良好,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所提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及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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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原告
结果:执行到位
我的价值:
本案一个简单的货款合同纠纷案,但是为了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调查清楚该建筑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我所律师将钢材使用的楼盘开发商及其法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至法院。查封了某开发公司名下楼盘8000万。使得本案的钢材款得以执行。不到一年的时间,收回了当事人本金及利息共计86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