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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犯罪进行判定的基础在于实施了盗窃国家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同时,该行为还需要满足“盗窃财物价值超过法定数额”或是具备诸如“多次进行盗窃活动、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在偷盗过程中使用杀伤力强的器械、进行秘密的扒窃行为”等等专门情况。至于详细的财物价值准则以及各种特别恶劣程度,则通由最高法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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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盗窃犯罪案件中,物价部门负责评估涉案财物的价值,该评估基于财物的种类、数量、品牌等因素,并考虑市场价格走势和个人使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财物的数额大小决定罪行的严重性和相应的刑事处罚。因此,物价部门的评估结果对于确定盗窃罪的性质和量刑至关重要。简言之,物价部门通过全面考量财物市值来评估盗窃案件,其评估结果直接影响罪行的判定和刑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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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不起诉的审查主要关注三个方面:首先,确认嫌疑人是否确实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证据不足;其次,判断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最后,评估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时,还需解除相关的财产限制措施,并在必要时提出检察建议,转交相关部门处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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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盗窃罪与不当得利有着明确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其性质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不当得利则涉及无合法依据下的利益获取,导致他人受损,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由于盗窃罪归刑法管辖,不适用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简言之,盗窃罪不视为不当得利,两者法律属性不同,分别由刑法和民法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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