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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
结果:少刑
我的价值:
本案事实清楚,虽然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被告虽然存在侵犯未成年人的量刑加重情节,但到庭后被告确实真诚悔罪,本案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得到了被告人法定最低量刑的实质性效果!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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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
结果:胜诉
我的价值:
本案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被告并非无理取闹。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代理答辩意见,郫都区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在被告方证据不足下据理力争,实现了有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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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
结果:无罪释放
我的价值:
本案由涉嫌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引起,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识别行为的罪与非罪方面能力确有欠缺,吴国强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杨*,随后积极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自己的专业法律意见。本案办案机关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作出了以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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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
结果:缓刑
我的价值:
本案据理力争得到了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实质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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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
结果:少刑
我的价值:
本案事实清楚,但量刑关键证据存疑,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按照实际犯罪金额作出了判决。本案辩护律师实现了在被告量刑方面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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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
结果:缓刑
我的价值:
辩护人吴国强律师提出由于嫌疑人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主观恶性较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因此,辩护人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对余*从轻、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案据理力争得到了量刑从轻的实际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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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
结果:少刑
我的价值:
经吴国强律师据理力争,依法辩护,提出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系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或指挥者一事证据不足的相关理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系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或指挥者,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冷某某、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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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原告
结果:胜诉
我的价值:
吴国强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候**是实施了过错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侵权行为不是常见的作为侵权,而是不作为的过错侵权。作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以积极地行动致人损害;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之,以消极的无所作为致人损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 被告候**的所作所为尽管仅起着条件作用,但却是死者康*提供劳务死亡死亡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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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原告
结果:胜诉
我的价值:
吴国强律师提出杨**作为宿舍房屋的实际管理者,一方面未建立规范的宿舍管理秩序和分配权限,另一方面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检查机制和安全维护措施,在明知热水器没有排气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有能力采取安全措施防范本次死亡事件而未采取;同时还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员工宿舍热水器没有安排气管道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其不作为与疏忽大意导致王波洗澡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应承担法律责任。此意见得到法庭支持,取得了合理赔偿金额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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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
结果:无
我的价值:
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的意见被法庭采纳,指控的是重罪(贩卖毒品罪),判决的是轻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被告人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案的据理力争使被告人得到了罪名(非法持有毒品)和量刑(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两方面从轻的实质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