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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强律师
/副主任
四川·成都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刑事辩护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联系电话18602828519、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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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282-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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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档案
律所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职位
副主任
执业证号
15101201310829106
服务地区
四川
联系电话
18602828519
邮箱
287263060@qq.com
联系地址
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金牛万达SOHO C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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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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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院:
全部
郫都区人民法院(10)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4)
最高人民法院(1)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1)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1)
南部县人民法院(1)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1)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1)
胜诉
成都XX为长期疑难工程案件原告成功维权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成都建设施工纠纷律师为10年疑难工程案件原告成功维权
缓刑
成都郫XX为安XX故意杀人案件被告成功争取缓刑典型案例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缓刑
我的价值:
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最低刑并适用缓刑,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胜诉
郫XX律师谈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疑难案例
代理方:
被上诉人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本案合同关系复杂,二原告均体弱多病且一人有智力障碍,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但本案时间跨度长达九年,取证困难。吴国强律师陪同原告至农业银行、成都市房管局、邮储银行多方查证,并申请法庭调查关键证据,二级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作出了公正判决。本案代理律师在原告方证据不足下据理力争,围绕法庭调查重点不断提供新证据,实现了有效代理。
维持原判
成都建筑施工合同律师谈经办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疑难案件
代理方:
被上诉人
结果:
维持原判
我的价值:
被上诉人阚**(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律师)答辩认为,1、.......一审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当.....;2、阚**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3、**公司向三**政府出具委托书.......完全可以认定;4、该安置房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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