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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晨霞律师的成功案例

  • 代理方:被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9.07.17

    我的价值: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与原告方一起陪同法官到现场查看。庭审中阐明观点,原告认为的侵权行为并非被告实施的,被告购买商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也未损害原告利益,因而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代理方:被告 判决结果:达成和解 分享时间:2018.10.24

    我的价值:该案经调解结案,我方代理的被告一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09.06

    我的价值:该案的争议焦点即为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援引《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确定被告存在违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法》的七十九条,再结合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最终确定被告的行为不能适用责任减轻或免除的情形,最终确定被告需承担本次案件的全部责任,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代理方: 判决结果:达成和解 分享时间:2018.08.24

    我的价值:在离婚案件并要求退还彩礼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除三种法定情形外彩礼是不予退还的,而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回近八成的彩礼。

  • 代理方:被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07.25

    我的价值: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3224206.8元的赔偿,被告三保险公司交强险加商业险共11202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二答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二不承担责任,极大的维护了我的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04.03

    我的价值:确定了被告作为该事件的组织者、引发者、参与者,理应对原告负有赔偿责任。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02.25

    我的价值:本案中,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货到现场90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20%货款。在庭审中对方主张是我方先违约,因此要求我方先开具发票再支付货款,并且拒绝支付利息。我方抗辩是对方违约在先(合同约定货到三十天支付40%货款,实际被告并未支付),我方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

  • 代理方: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02.22

    我的价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以农村还是城镇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为村民委员会,其表面显然不符合居住在城镇的标准。但律师根据原告的表述和实际走访,发现原告居住的地方已符合城镇标准。随后律师向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并持调查令前往原告居住地的派出所调取非农比例证明,结果显示该地区非农比例为96.20%,其实际已符合城镇的标准。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表明原告收入来源于上海。结合以上两点,律师主张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上海的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 代理方:被告 判决结果:胜诉 分享时间:2018.02.07

    我的价值:关于被告作出的放弃声明。原告认为被告既已放弃就不该再主张。 律师向法院表述,被告所做声明,虽然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但在该声明作出之日,被告伤情还未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告对于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被告处分权利的行为属于有瑕疵。另外,被告也是为了原告能帮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工伤鉴定而做的妥协,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该声明并不意味着被告放弃了法定权利。

徐晨霞律师

徐晨霞律师

工作地点:上海-嘉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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