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
原告
韩文辉律师的价值: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后出票人以及承兑人拒绝付款,代理律师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起诉了出票人以及承兑人,要求其支付票面金额以及相关利息,之后出票人多次和原告,以一次性付清票面金额的方式,要求原告撤诉,本代理人在取得原告同意后,被告将相应的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之后达成和解撤诉,本案中存在很复杂的情形,原告本不是持票人只是背书人,但由于当时的持票人向原告追索,原告在未支付票面金额的情况下,先行起诉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追索,最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