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明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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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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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明文律师执业以来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大量的法律咨询并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赢的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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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档案
律所
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
职位
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
13207201810067678
服务地区
连云港
联系电话
19941678400
邮箱
1208171979@qq.com
联系地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号海晟新寓A座4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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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明文律师成功案例
共收录
3
件
【数据来自律师亲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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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
合同事务(1)
建设工程纠纷(1)
诉讼仲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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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院: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
上海海事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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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支持
连云港XX公司与盐城XX公司、中XX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部分支持
我的价值:
施工人既无相应的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亦无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施工合同应属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依然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作业,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折价补偿施工人相应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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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应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代理方:
被上诉人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至于相关物业费用是否应当减少的问题,上诉人方仅提供部分照片,不足以反映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期间的整体服务质量,要求减免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详细案情>
胜诉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代理方:
被上诉人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代理人注意到,本案中李自明起诉的被告与其在(2014)连东商再初字第00004号一案中起诉的被告相较,只是缺少了钱治国,但是两案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均相同,而且两案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也相同。此外,前诉已经对李自明在本案中提起的事项予以判决,只是告知其与吴传虎之间股份转让与卖车款的分配在该判决中不予理涉。李自明再次就已诉事项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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