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33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3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被告负担。
我的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原告代理律师费用
我的价值:帮助原告取得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