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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津南区收养赡养律师张书雯
    张书雯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评分:
    5
    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
    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底商1号
  • 津南区收养赡养律师卢彦民
    卢彦民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评分:
    5
    简介: 卢彦民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内蒙古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高级企业合规师。 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有丰富的法律诉讼经验,专业技术精湛,对案件把控能力强,曾办理过诸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曾是“天津812大爆炸”突发应急委员会律师团成员之一。卢律师除了做好自己本职工作,还积极承担社会职能,享有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的诸多美誉。经常受邀央视、天津地方电视台及广播电台参加法律栏目。如CCTV12《律师来了》、天津广播电视台《财富+》、《法眼大律师》、《二哥说事儿》、《都市报道60分》等,深受广大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好评。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 津南区收养赡养律师杨君强
    杨君强律师
    擅长:合同事务,建设工程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评分:
    5
    简介: 杨君强律师,天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为多家单位、政府机构法律顾问,红桥区法学会会员,红桥区综治中心调解专家库成员,红桥区某学校法制副校长,红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多次参加天津电视台《315晚会》、《我们都是消费者》节目录制,并在天津政法报发表多篇文章。 执业多年来,杨君强律师一直专注于合同、刑事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独自办理过百余件案件,与团队讨论和钻研过近千起各类纠纷案件。杨君强律师代理案件后会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情况,为委托人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杨君强律师辩护的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于2018年被评为全国十大刑事案件、天津市十大影响性案例。 2019年代理的一大型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仲裁程序为该企业挽回数千万的损失。 2020年代理的某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中,帮助委托人取得胜诉结果后,案件在执行阶段陷入僵局,赢了官司却未拿回一分赔偿。在杨君强律师和执行法官的多次沟通下,穷尽执行手段,调取对方当事人银行流水信息,后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通过不懈努力将款项执行到位。 2024年代理的某股权纠纷案件,在委托人大部分合同款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最后争取法院判决将约定的巨额违约金降低至贷款利息并最终实现股权变更至委托人名下,为委托人降低了数百万的损失。
    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红桥区北开大街13号天循律师事务所
  • 津南区收养赡养律师俊联-李娟娟
    俊联-李娟娟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劳动纠纷
    评分:
    5
    简介: 李娟娟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事务,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等领域。 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勇担社会责任,创办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最后一公里”的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领域贡献突出,用专业能力和社会使命共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李律师具有很强的化解矛盾能力,能迅速捕捉到每一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在调解案件中发挥超长的能力,为委托人争取更大的权利,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港东六道470号雲喜汇4-1-601、7.1、801
  • 津南区收养赡养律师刘欣
    刘欣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事务,诉讼仲裁
    评分:
    5
    简介: 刘欣律师,系上海汇业(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四级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专业,拥有多年企业工作经历,善于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从多角度分析梳理案情,能积极协调处理企业面临的民商事纠纷。执业以来,已承办民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及票据纠纷等各类案件三百余起,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包括民商事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刑事辩护。
    上海汇业(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大街61号周大福金融中心4102-4104
  • 津南区收养赡养律师代号菊
    代号菊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
    评分:
    5
    简介: 代号菊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南开大学(法理学硕士),法学理论基础扎实。 毕业后进入天津市检察院工作,在公诉科任职8年,曾任公诉科科长,完整经历公诉一线办案全流程,精通公安、检察院、法院全链条办案逻辑。 后离开检察系统转行执业律师,创立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法律领域,至今拥有近2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个人累计承办上千起刑事案件,包含数十起全国重大经济犯罪大案。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和平区金茂广场 5 号 2 楼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 津南区收养赡养律师解玉丽
    解玉丽律师
    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评分:
    5
    优势: 团队办案,高效快捷!
    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鲁能国际中心
  • 津南区收养赡养律师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知识产权,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评分:
    5
    简介: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北方金融大厦20层
  • 津南区收养赡养律师马兵
    马兵律师
    擅长:合同事务,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评分:
    5
    简介: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 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 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职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讲学经历 2016年1月赴美国纽约大学参加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 2017年12月在北京参加北方律师论坛并发言; 2019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主办的扫黑除恶专题讲座中做主题发言; 2019年12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参加“京津冀刑事论坛”并主持分论坛; 2020年6月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天津市公检法司“同讲一堂课”活动并发言; 2021年6月在北京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举办的首期“检律同堂——认罪认罚制度理解与适用高级研修班”; 2021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 负责编纂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刑事业务授课大纲,并多次为实习律师授课。 科研成果 马兵律师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科研工作,在刑法学理论方面有精深的研究,先后在《人民论坛》、《社会科学论坛》、《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国家级、省级期刊发表数十篇文章。 执业经历 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 主要办案业绩摘录 一、被告人完全无罪案件: 1、刘某合同诈骗案,滨海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滨海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滨海新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张某某诈骗案,天津市蓟县法院一审判决无罪,蓟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蓟县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王某玩忽职守案,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河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河北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4、何某某合同诈骗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判决何某某合同诈骗罪无期徒刑,上诉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理;唐山市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何某某无罪,唐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支持唐山市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5、李某某诈骗案,南开区法院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开区法院重新审理;南开区法院重审再次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再次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李某某无罪。 6、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津南区法院重新审理;津南区检察院在重审期间变更起诉罪名,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津南区法院经审理再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津南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人部分无罪案件: 1、赵某某贪污案,监察机关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赵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分检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免于起诉,决定起诉贪污罪和受贿罪;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贿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赵某某构成贪污罪一罪。 2、王某某挪用公款案,河西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3、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两项事实,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4、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西青区检察院指控刘某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起贪污犯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受贿罪适用法律错误,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赵某某合同诈骗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两亿余元;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指控罪名有误,改判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6、孙某某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嫌的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行贿罪定性有误,改判为单位行贿罪。 三、不起诉案件: 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2、李某洗钱案,河东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3、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4、赵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某受贿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6、朱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7、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宝坻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8、赵某某诈骗案,武清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9、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蓟州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0、赵某信用证诈骗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1、刘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2、武某盗窃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3、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4、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5、钱某非法发放贷款案,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6、吴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四、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2、李某某诈骗案,河东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3、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4、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王某某以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某公司伪造金融票证、虚假诉讼案,广东省佛山市某区公安机关以某公司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提起,禅城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6、李某某诈骗案,山东省某市公安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王某合同诈骗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赵某某非法经营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李某某污染环境案,宝坻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经辩护,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10、刘某某挪用资金案,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公安局对刘某某以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1、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2、周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河西区公安分局对周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3、朱某开设赌场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朱某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4、孙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蓟州区公安分局对孙某以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5、刘某诈骗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刘某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五、免予刑罚处罚案件: 1、王某某玩忽职守案,静海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 2、刘某某受贿案,河西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 3、孙某某单位受贿案,承德市某县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 4、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罚处罚) 六、缓刑案件(部分): 1、李某诈骗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处缓刑。 2、张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3、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4、佐藤某某【日】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5、张某某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6、万某故意伤害案,红桥区法院判处缓刑。 7、肖某某聚众斗殴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 8、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9、赵某某贪污案,河北省某县法院判处缓刑。 10、赵某某交通肇事案,武清区法院判处缓刑。 11、陈某某诈骗案,河北省衡水市某区法院判处缓刑。 12、赵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 13、赵某某抢劫案,河北区法院判处缓刑。 14、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缓刑。 15、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16、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判处缓刑。 17、李某诈骗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判处缓刑。 18、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 19、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 20、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南开区法院判处缓刑。 七、重罪变轻罪案件(部分): 1、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河东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贪污罪、私刻国家机关印章罪、私刻企业印章罪、私刻军队印章罪等四项罪名,经辩护,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一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处缓刑。 2、万某某诈骗案,蓟县法院审理,本案侦查阶段认定诈骗罪,起诉至法院为贪污罪,最终法院判决行贿罪。 3、宋某非法经营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4、张某非吸案,和平区公安分局以集资诈骗罪对张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因同案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自首、从犯,从轻判罚。 5、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汉沽区公安分局以盗窃罪对陈某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刘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和平区法院审理,经辩护,和平区法院将贪污罪改为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改为挪用资金罪。 7、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承德市公安局以盗窃(军用)枪支罪(十余只)对赵某某刑事拘留,承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检察机关将罪名更改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两只),后将案件指定宽城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判处缓刑。 8、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辩护,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滨海新区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八、重罪轻判案件(部分): 1、陈某诈骗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陈某诈骗金额6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诈骗金额为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孙某某虚开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虚开金额14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3、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4、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4000余万员,经辩护,南开区法院认定王某某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5、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某死刑缓期执行。 6、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法院认定走私金额1700余万元,被告人构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7、陈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数量4万余吨,法院认定陈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8、赵某诈骗案,河南省某市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诈骗金额40万元,法院认定赵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9、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案金额7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认定虚开金额30万元,判处缓刑。 10、刘某某绑架案,西青区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刘某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1、周某某故意杀人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执业印象 执业以来,马兵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很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故意杀人、毒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枪支弹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发放贷款、洗钱、诈骗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承办的大案要案中,大量无罪、不起诉、撤案、多罪名中部分无罪、部分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 马兵律师凭借一如既往的认真、专业、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口碑,许多涉案当事人及家属慕名委托马兵律师作为辩护人。数年来,马兵律师不仅在天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办案足迹更是遍布于北京、山东、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江苏、广东、浙江、河南、湖北等全国各地。正是这种日益精深的业务能力和严谨踏实的匠心精神,使马兵律师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可和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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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梅江中心大厦11层
  • 津南区收养赡养律师卢彦民
    卢彦民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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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卢彦民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内蒙古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高级企业合规师。 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有丰富的法律诉讼经验,专业技术精湛,对案件把控能力强,曾办理过诸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曾是“天津812大爆炸”突发应急委员会律师团成员之一。卢律师除了做好自己本职工作,还积极承担社会职能,享有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的诸多美誉。经常受邀央视、天津地方电视台及广播电台参加法律栏目。如CCTV12《律师来了》、天津广播电视台《财富+》、《法眼大律师》、《二哥说事儿》、《都市报道60分》等,深受广大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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