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律师及原告发现被告昶旭公司未经许可,在淘宝网开店销售标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羽绒被等仿冒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为被告昶旭公司提供便利,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的价值: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本律师通过搜集查明证据,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工作地点:福建-福州
福建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