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是因自己全责而受伤还是对方的责任而受伤。公安介入并鉴定伤情后发现双方均存在过程,故未立案继续侦查,继而转化为民事纠纷。我的价值是在于举证证明原告的过错越小,从而取得越多的赔偿。
工作地点:浙江-宁波
浙江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