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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士富律师
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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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士富律师,男,1964年1月生,汉族,辽宁锦州人,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主编《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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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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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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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7199320950295
服务地区
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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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f133@163.com
联系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解放路五段13号凌河商务大厦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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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士富律师文集
法律论文
(民事)时效浅说(五)——古今内外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消灭时效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二十编 消灭时效第2219条 消灭时效是指因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为而引起某种权利消灭的一种方法。第2220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丧失权利的期间,不受本编之规定调整。第2221条 消灭时效由受到其影响的权利所适用的法律调整。
2017-03-19
法律论文
(民事)时效浅说(四)——古今内外时效的规定(罗马古法)
《十二铜表法》曾有这样的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2年,动产1年而取得所有权。”此为取得时效的最早规定。这种规定原为补救罗马古法对于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繁琐所造成的缺陷,使那些虽未完全遵守转让形式的要求,但已履
2017-03-19
法律论文
(民事)时效浅说(三)——(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郑立、王作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里所讲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成为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
2017-03-19
法律论文
(民事)时效浅说(二)——(民事)时效的概念(郑立、王作堂)
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取得权利的,叫做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丧失权利的,叫做消灭时效。时效必须符合
2017-03-19
法律论文
(民事)时效浅说(一)——(民事)时效的概念(百家争鸣)
关于时效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谓因一定期间权利之行使或不行使的状态之继续,而为发生权利取得或请求权消灭原因之法律要件。有的学者认为:时效者,以于一定期间内,一定事实状态之继续为其成立要素之法律事实也。有的学者认为:时效者一定之事实状态也,继
201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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