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原告是在从事被告苏开友指定的雇佣活动中受到被告江贤榕侵权伤害,作为雇主的被告苏开友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而被告江贤榕为直接的侵权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令两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的价值:林豪向本院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可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吴晓霞向林豪借款20万元的事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林豪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吴晓霞未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林豪有权要求吴晓霞偿还所欠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