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出借人与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双方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其借款关系真实存在,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我的价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一方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的价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中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
工作地点: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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