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立案过程中解决了没有被告身份证号的问题,顺利完成立案。开庭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同意在一个月内一次清支付完全部欠款,由于事先做了财产保全,到期后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银行账户的财产,保障原告顺利拿到欠款,在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沟通顺畅,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结果非常满意。
我的价值:通过诉中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房屋,促使被告同意按照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条件达成调解,确定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标准),并达成五位被告连带支付租金及物管费的调解结果,调解结果相较于判决而言,均更有利于我方当事人。本案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并且减少了执行阶段的时间成本,当事人在调解书规定的被告履行期限内即成功追回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