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民间借贷签下10万元借条,6.8万元不予认定。
我的价值:房产归男方所有,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岁。
我的价值:本案原告是植物人状态,本律师代理后,获得了298万元的超额赔偿,和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我的价值:原告两根肋骨骨折,未住院治疗,且原告年龄超过60岁,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除医疗费(3085.19元)之外的其他任何损失。本律师介入后,迅速起诉,最终赔偿医疗(3085.19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8237.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