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使第一被告刑期短于第二被告,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价值:通过上诉案件,法院改判,判决刘明玉律师代理的建设集团少支付20余万元款项
我的价值:证实原被告双方为借贷关系而非投资或合作关系,成功追回借款。
工作地点:河南-郑州
河南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