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幼军律师
江苏·常州
江苏金长安律师所事务所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事务
查看完整律师信息>
136-2624-9526
在线咨询
查看详情>
律师档案
律所
江苏金长安律师所事务所
职位
合伙人
执业证号
13204201110699437
服务地区
江苏
联系电话
13626249526
邮箱
pyj_811009@126.com
联系地址
关河西路119号银苑大厦503室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在线咨询
潘幼军律师文集
法律论文
书面协议约定管辖
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注意: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书
2017-01-19
1
首页
>
找律师
>
江苏律师
>
常州律师
>
潘幼军律师
>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