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成功为当事人要回工伤赔偿
我的价值:我方立案后,经多方工作,以及本律师提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的观点后,被告主动将原告车辆返还。
我的价值:在当事人没有书面借条的情况下,在本人的帮助下,成功固定了其他证据,获得了胜诉判决。
我的价值:被告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法院调节降低,若法院支持,当事人最少要损失25余万元,后本人提出本案30万元是系合同解除后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的补偿款约定,不适用违约金调节条款。成功为当事人讨回30万元款项。
我的价值:当事人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四起盗窃,经本人辩护后,让当事人得到轻判,保住性命,判处死缓。
我的价值:“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旦罪名成立,行为人将依法面临最少三年的刑期,本律师以从犯的认定为突破口,让法院采纳本律师关于甲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认为甲、乙在本案中均系从犯,对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我的价值: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两个罪名移送检察院,在检察院被我们律师打掉一个罪名,后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一个罪名移诉法院,但仍指控当事人有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因法律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在法院阶段,本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最后取得成效。
我的价值:本人接受委托后,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之后向公诉机关出具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a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不存在防卫过当,不是犯罪。检察院在听取意见之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绝对不起诉),认为a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