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当事人因未履行环保三同时义务,被环保部门查处,被直接予以45万元的高额罚款,本律师接手后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从多个角度论证该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以该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和明显不当为由撤销了该行政处罚,
我的价值:被告拖欠我方当事人工程款约45万,还提起反诉企图任意扣减工程款约55万元,以达到其“赖账”的目的,在本律师的努力下(经历三次庭审),法院最终基本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基本支持了我方全部本诉请求,仅支持被告小额反诉请求
我的价值:本案中,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大部分投资款,但由于此类平台的运营公司多为皮包公司,故实际执行时,该些公司的账户往往是没有足够资金的,所以在起诉前需要做好充分准备,先行冻结其账户内资金,以确保后续能够执行回款。
我的价值:通过律师辩护,在软件确实存在技术瑕疵(即有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情况下,仍判定我方当事人不构成违约,并据此认定A公司擅自解约的行为构成违约,避免当事人承担巨额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同时追究了A公司的违约责任,达到了良好的案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