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充分说理,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全力为原告追回财产。
我的价值: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在了解案件事实及阅卷后,找出被告人减轻从轻情节,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从被告人权益考虑,帮助被告人认罪认罚,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
我的价值:通过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介入调查,获取了被告人作为公司员工,执行工作期间造成本次事故的证据,成功将检察院的罪名变更,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让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变更罪名,获得缓刑。
我的价值:由于被告人在人行横道前撞死被害人,属于限制缓刑的条件。辩护人通过查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同时积极协助对被害人的物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最终获得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