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案以欠款56371.78元为准,按年利率4.75%并参照逾期罚息上浮50%,另外,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租金42843元、物业费4113元、暖气费9415.78元、违约金(利息损失)10564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72935.7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我的价值:律师认真负责,据理力争。
我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