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亮,党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2021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长治市律协协会行业监督委员会委员,长治市民事法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2022年被长治市律协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党支部书记”。2013年从事法律行业,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认真负责对待每一起案件,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业务、合同法、房地产法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兼攻行政诉讼。在工作上仔细认真负责,每一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均不同程度取得良好的成果。
问題:某法院近年受理的离婚和民间借贷等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居住地不实,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对此类案件,我们在立案时虽然严格审查把关,但仍避免不了上述问题的出现。由于此类案件的被告大部分属于无固定职业的社会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问题:最近在人民法院报上看到,有的民事调解书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的。请问,民事调解书能够公告送达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
问题: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陶某诉丁某离婚一案。原、被告当庭成达调解协议,并注明了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原告申请撤诉。对于法院应否允许当事人撤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种意见认为可以准许撤诉,理由是《民事诉讼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333号(社会管理类168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9〕46号 您提出的关于消除歧视促进有前科公民平等就业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