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区分局认定,黄平与丁祥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丁黔东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我的价值:运用雄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获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我的价值: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工作地点:贵州-贵阳
贵州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