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属于无权占有被上诉人的车辆,但是我认为,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将车辆抵押给上诉人且同意其开走车辆的情况下才占有该车辆,因此不属于无权占有,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的价值:本案中如果保险公司的抗辩被采纳,那么原告就很难拿到相应的赔偿,因为驾驶人是没有财产可执行的。但是通过律师的努力,使两原告顺利得到应有的赔偿,解决了原告的后顾之忧。
工作地点:广东-茂名
广东茂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