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第一次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 本案中因为被告没有法律意识,在法庭调查和律师的发问环节中,承认双方已经分居三年。法院据此根据法律规定,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判决原、被告准予离婚。
我的价值:对侦查机关指控被告人买卖证件的数量,提出异议;被告人系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对该情节予以认定,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致于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判处适用缓刑。
工作地点: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