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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胜律师的成功案例

  • 代理方: 上诉人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2.05

    我的价值:本案中,沙河镇政府作出沙信字〔2019〕39号许玲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12月28日我镇联合南谯区行政执法局、住建、国土、规划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您的违建房屋进行强拆”,因此,一审法院应根据许玲、龚忠勇的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其他共同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一审未追加其他共同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程序违法。同时,一审法院未对许玲、龚忠勇行政赔偿请求进行审理,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2.05

    我的价值:遭遇违法拆除行为,老百姓只需要初步举证,人民法院对于立案不应刁难。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2.05

    我的价值:临时指挥部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以组建其的行政机关繁昌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2.05

    我的价值:繁昌县行政执法局、繁昌县城建委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对作为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仔细收集证据、认真查清事实,然繁昌县行政执法局、繁昌县城建委对案涉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座落、所有权人、建设时间、是否在规划区内等关键事实未予查实的情况下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系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繁昌县行政执法局、繁昌县城建委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 代理方:申请人 判决结果:败诉 分享时间:2018.05.18

    我的价值:再审

朱大胜律师

朱大胜律师

工作地点: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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