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被告李康南、王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龙风借款271490元及利息(利息以2714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0.9%计算)。
我的价值:被告王同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本金3.1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1月20日,利息101.1元、罚息9417.01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我的价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的价值:二、被告李xx、临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x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的房屋租赁费155000元(将款项支付至本院)
我的价值: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沂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借款184408.30元。 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沂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保全费15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我的价值:帮助原告收回垫付保险赔偿款12880元
我的价值:帮助原告追回保证金34440元及利息
我的价值:被告陈某应于临沂高新区××路××号楼××单元××号,-132号房屋上所设置的抵押权注销或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同意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康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我的价值:帮助被告从货款32500元、运输费12000元、安装费7000元,共计51500元及利息减少到14900, 并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我的价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元,由上诉人负担。